解析: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这个就是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对于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因此,对于开设赌场罪的量刑标准,通常情况下是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以罚金;而如果情节严重的话,则会被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还需要缴纳相应的罚金。
至于情节严重的具体表现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人民币3万元以上的;
其次,赌资数额累计达到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
最后,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等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