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涉嫌犯侮辱罪而面临审理时,若满足如下规范条件,便可尝试提出申请取保候审措施:
(1)罪犯有几率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是单独适用附加刑;
(2)由于犯罪情节严重,罪犯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如果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将不会导致社会出现重大安全风险;
(3)当对拘留状态下的犯罪嫌疑人口供并不足以证明其有罪,且不符合逮捕条件时,应考虑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4)在提请逮捕后,若检察机关认为证据不足以支持逮捕,需进行复议或复核的情况下,也可考虑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5)在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中,若无法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审理,需要进一步侦查的情况下,也可考虑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6)在移送起诉后,若检察机关决定不予起诉,需要进行复议或复核的情况下,也可考虑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