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遭受刑事拘留之后,具体释放方式可能包括以下三种情况:撤案释放、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或是监视居住。针对情节较轻且危害程度有限,不足以为犯罪行为的;犯罪事实在追究诉讼时效之内的;
根据特赦令得以免除刑罚的;依法应当通过告知手段处理的犯罪,但并未进行告知或者告知已经撤销的;以及依照法律规定免予刑事处罚的等情况,受到刑事拘留的人员可以申请撤销相关案件,并获得相应释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