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当被告未能成功获得逮捕令或者已获逮捕但需要改变法律强制手段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等司法机构,为了避免被告逃脱调查、起诉与审判的责任,会责令被告提供担保人或者缴纳保证金,同时向其出具保证书以确保其随时听从召唤,而不被拘留或者暂时解除拘留。
然而,此类型的法律手段仅适用于尚未被判决有罪且面临各种潜在风险的被告。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