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此期间,被告须严格遵守各种约定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未经公安部门许可不得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县级行政区划;当接到传唤时,需按时出庭应诉等等。若有违规行为,将会面临保证金被依法扣除并需重新缴纳或取消其作为被取保候审人的资格。法规明文规定,已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必须遵循如下承诺:
(一)在未获执行机构的批准之前,不得随意离开所属市、县的范围;
(二)若住址、工作单位以及联系方式有所变更,应在24小时内向执行机构进行汇报;
(三)在接到传唤时,务必准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严禁销毁、篡改证据或者串通口供。
此外,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有权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要求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遵守以下一项或多项规定:
(一)禁止进入特定场所;
(二)禁止与特定人员会面或通讯;
(三)禁止从事特定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上缴至执行机构保管。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