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涉及偷渡行为并被给予取保候审之后,仍有可能面临牢狱之灾,因为取保候审仅仅作为一种强制性措施,并非实体性的刑罚处罚。针对已经取得了取保候审的偷渡者,如果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将不再对其进行刑事责任的追究,已经进行追究的,则应予以撤销案件、不起诉、终止审理或宣布无罪:
(1)情节显著轻微且危害程度较小,不足以认定为犯罪;
(2)犯罪行为已经超过法定的追诉时效期限;
(3)根据特赦令而获得免除刑罚的待遇;
(4)依据刑法规定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但未告知或撤回告知的情况;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
(6)其他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及其解除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