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针对员工在岗位任职期间犯有刑事罪行并因此被判有期徒刑的情况,在所做出的相关处分决策之中,涉及到了开除这一严厉的惩罚措施。在这种情形之下,服刑期内的时长将无法算入到工龄的计算范围之内,同时也无法作为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有效年限予以考虑。
另外,若在审判之前已经成功建立起个人账户,那么该账户将得以保留。
然而,对于那些在审判之前尚未开始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工作年份,这些时间段将无法被视作与实际缴纳的年限相等,而且,也无法通过个人补缴的方式进行追溯性的补充。当罪犯刑满释放回归社会之后,他们的养老保险关系将被转移至企业社保系统,以便继续参与投保,并享受相应的企业社保政策及福利待遇。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无论是在审判之前的个人账户余额,还是出狱后继续参保的个人账户余额,均可合并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