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倘若行为人擅自挪用公共款项,即使他们遭受监禁之罚,仍需履行偿还款项之义务。对于此类违法行为,判刑标准如下所示:
首先,如国家工作人员以自身职务为依托,擅自将公款挪作私用,用于进行非法活动,或挪用公款金额达到较大程度,用于谋求私人利益的营利性活动,抑或是挪用公款金额较大,且在三个月以上尚未归还者,应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其次,若情节较为严重者,则应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后,若行为人挪用公款金额巨大且拒不归还者,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