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通常而言,公安机关在完成对案件的侦查工作后,须确保犯罪事实清晰明确,且收集到的证据确凿无误、充足有力,之后应撰写一份详尽的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资料及相关证据文件一并移交给同级人民检察院进行全面而深入的审查和裁决。在此过程中,必须将案件的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以及其辩护律师,以便他们能够了解案件的进展。当犯罪嫌疑人表示自愿认罪时,此种意愿应当被详细记录在案,随案件一起移送至检察机关,并在起诉意见书中注明相关情况。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