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条文明确规定,在被依法批准进行取保候审之后,当取保候审的有效期即将届满之时,负责执行该项执法的部门应该在此之前的15日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做出决定的机关。
然后由决定机关对是否要解除取保候审的情况或者是否需要变更其他强制措施作出最终裁定,并且应该在规定期限结束前再一次以书面方式把决定通知到负责执行的机关手中。在这样的前提下,如果经过核实,的确可以认定取保候审的全过程已经完成,那么就必须立即解除取保候审的状态。如果需要将犯罪嫌疑人重新收监,则应制作相应的收监决定书,同时再次办理逮捕手续。在此过程中,取保候审期间是不能算作羁押期限的。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取保候审期间的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前款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应当退还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