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会晤结束之后,律师有义务向当事人及其亲属详细介绍相关的交谈内容以及所涉及到的犯罪行为以及主要犯罪事实等信息。
然而,如果所涉案情属于需要保密处理的范畴,恐怕就无法进行公开通报了。虽然我们不能直接向客户透露案件的具体细节,但是我们必须确保他们能够了解到案件的进展情况;
依据法律规定的正当程序,我们应该在案件的每一个关键环节,例如案件已经进入到了哪一个阶段,预计何时能够进入下一个阶段,以及何时将会举行法庭审理等等,都要及时地通知委托方。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