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当事人因涉嫌犯法而遭受三个月的刑事拘留,首要任务便是要明了刑事拘留具有明确的期限规定,一旦超出此期限,倘若人民检察院未能批准逮捕,公安机关便应立即释放相关人员,同时将执行情况通报给人民检察院。若当事人被拘留长达三个月之久,这很可能表明案件正处于侦查、审查起诉等关键环节。在此种情形之下,涉案人员或其亲属有权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
如若发现被拘留者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提起诉讼,实际上属于无辜之人,则应立即予以释放。
然而,若经调查证实被拘留者确有犯罪事实,待法院判决生效之后,将依据犯罪情节判定罪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