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遭受到刑事拘留的被告,其最终是否会被判定有罪而需承担相应刑责乃至面临牢狱之灾,这涉及到诸多复杂因素,因此并非必定会发生。在刑事法律制度中,刑事拘留并非一种实质性的刑事制裁措施,而是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的一种临时性手段,旨在限制嫌疑人的人身自由以便于展开调查取证工作。
值得注意的是,公安机关并无权力直接对被拘留者进行定罪量刑,这一职责属于法院的专属权限。只有经过严谨公正的审判程序后,被告人才能被确认为罪犯。在某些情况下,如果案件的证据链条不够充分,公安机关有权依法释放相关涉案人员,此时他们将无需承担任何刑事责任,自然也就无需面临牢狱之灾。即便被告人最终被判定有罪并需承担相应刑责,但也并不意味着他们必须要入狱服刑。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所提及的“坐牢”,通常是指因触犯刑法而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等自由刑的情形。
然而,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法定的刑罚种类除了自由刑之外,还有管制这种非监禁刑罚方式可供选择。被判处管制的被告人,他们无需在监狱中度过刑期,因此也就无需承受所谓的“坐牢”之苦。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