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我囯刑法典之规定,信用卡诈骗罪与侵占罪实乃两个性质截然不同的犯罪类型。前者所侵害的客体主要集中于信用卡管理制度;而后者,即侵占罪,其所侵犯的乃是财产权益。在侵占罪的情况下,通常需要具备合理占有这一前提条件,例如借用、租赁、承包等各种情形。在此过程中,侵占者最初并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意图。
然而,信用卡诈骗罪却必然以非法占有为其犯罪构成要件。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