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所谓“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即指作为产生非法所得的各种犯罪行为,又被视为原生犯罪、前置犯罪、先行犯罪这些概念。
其中涵盖了诸如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以及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诸多类型的严重犯罪行为。这一概念如“对象性犯罪”那样与洗钱罪紧密相连:从一个角度来看,“上游犯罪”构成了洗钱罪得以成立的前提条件和基础,因为如果没有“上游犯罪”所带来的非法收益,那么洗钱行为便失去了其掩盖、隐瞒的对象,从而无法构成洗钱犯罪;而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洗钱犯罪对于“上游犯罪”具有反向影响,它能够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使得“上游犯罪”更加猖獗。一旦下游的洗钱犯罪得逞,将会对“上游犯罪”产生支持和鼓励的效果,进一步加剧其危害程度。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