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如若人民检察院未作出批捕决定,则公安机关须于接获此通知之日起即刻释放相关人员,并于执行完毕之后尽快向人民检察院汇报执行情况。如遇需进一步调查案件,且有关人员仍符合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措施的条件时,公安机关应依据法律规定,对其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