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司法实践中,刑事拘留是不能够转为行政拘留处理方式的。行政拘留作为一项具有规范性质的行政行为,其核心意义在于通过法的惩戒力量来预防和遏制违法犯罪行为的再次发生。当被执行的行政拘留期满后,对于违法行为人所接受的法律制裁也将随之宣告结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