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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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律条文,对于涉嫌犯罪而被实施刑事拘留的人员,其拘留期原则上为37天,即最长可至第37天。而最早释放时间则是在拘留期限的最后一天,通常是从拘留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若在此期间未能得到释放,那么将有可能面临逮捕或变更强制措施,例如转为取保候审等。
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在决定对被拘留者采取拘留措施之后,如果认为有必要对其进行逮捕,应在拘留期满后的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申请。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