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诉讼案件中律师代理费用之支付问题,在某些情况下应由特定方承担;而在其他情况下则应由委托律师之当事人自行承受。通常情况下,我们主张律师代理费应该由败诉方来负担。
然而,这并非固定不变的规则,实际操作过程中还需要参照一系列的因素和原则。具体而言,律师费的承担主体应遵循以下原则:
首先,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进行裁决;
其次,对于律师费的承担问题,法律已有明确规定者,应按照相关条款予以判决;
最后,若无明确规定,则需秉持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失程度,合理确定律师费的承担方式。
法律依据: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九条
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