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确实如此。被依法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须遵守如下规定:
首先,在未经执行机关批准的情况下,严禁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城市或县城地区;
其次,在接到传唤指令后,务必尽快赶赴指定地点接受询问调查;
再者,切勿采取任何方式阻挠证人作证;
最后,不得恶意破坏、篡改证据材料或者串通口供。倘若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了上述条款中的任意一项,那么已经缴纳的保证金将被没收,同时根据具体情节,分别对其作出责令具结悔过、重新缴纳保证金、提供担保人、监视居住甚至逮捕等处罚决定。而对于那些在取保候审期间并无违规行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限届满之时,应当全额退还其所缴纳的保证金。因此,通常情况下,保证人仅需在违反上述法律义务的情况下,才需要承担相应的罚款或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