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公职人员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而被立案追诉,但存在如下任一情况者,应视为其行为并不构成刑事犯罪,不应予以追究其刑事责任;反之,已经开始进行刑事调查或诉讼程序的,应当立即撤销相关案件、停止起诉、中止审判或宣布无罪:
(1)犯罪情节极其轻微且对社会危害程度较小,无法认定为犯罪的;
(2)犯罪行为已经超过法定追诉时效期限的;
(3)根据特赦令获得免除刑罚的;
(4)依据刑法规定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但并未有人提出控告或撤回控告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死亡的;
(6)其他法律明确规定无需追究刑事责任的。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