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取保候审程序终结之后,对于案件的处置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如果案件情节极其轻微且无需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证据存在缺陷导致无法进行定罪量刑,那么必须决定取消对当事人的取保候审;
其次,如若需要追责,则必须将案件移交相关部门进行审理,或者变更现有的强制措施;
再次,如果在取保候审期间内,当事人被法院依法判处了刑罚并且该判决已经生效,那么就应立即启动执行程序,同时取保候审也会自动失效;
最后,如果取保候审期限届满,而办案机关未对此做出任何处理决定,那么取保候审将会自动解除。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