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涉及刑事案情中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之后,该案件的公诉审理时限并无固定期限规定,而取决于对相关证据进行调查核实、检察院审查起诉以及法院最终审理等环节的工作进展状况。一般来说,公安机关针对此类案件的调研期限规定为两个月,如遇特殊复杂情形可相应延长;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期限则通常设定为一个月,同样在遇到特定情况也可以适当延长。当法院收到相关起诉文件之后,对于适用简便诉讼程序的案件应有20日之内完成审理,而对于采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则应在6个月内予以结案。
然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以上所述的各项期限仅供参考,实际操作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各种原因导致的延期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六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