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一)本罪的犯罪主体通常为普通民众,只要年满16周岁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皆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
(二)从主观方面看,本罪必须基于特定的故意心理状态,即明确知晓所占据的系他人交付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失物或被掩埋的物品,但仍然非法地据为己有。过失行为无法构成此罪名。
此外,构成本罪还需具备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意图。仅仅存在故意心态而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则不能以此罪名进行定罪量刑。
(三)本罪所侵犯的法益主要是他人财产的所有权。
(四)在客观方面,本罪表现为将他人委托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失物或被掩埋的物品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较大,同时拒绝归还给权利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