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在被依法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期间内,嫌疑人涉嫌再次触犯法律且已被司法部门正式立案进行刑事调查,则执行机构有权利暂时冻结所交的保证金,直至人民法院作出最终判决并确定是否须将其没收;若经查证证实,被取保候审的嫌疑人存在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可根据具体情况,命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做出深刻的书面悔过陈述,要求重新缴纳保证金或提供更高额的担保人,甚至可以考虑对其实施监视居住或逮捕等更严厉的措施。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