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辩护律师拥有代理被告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其中便包括申请对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辩护律师在公安机关进行案件侦查期间,有权代表被告人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而申请取保候审便是此类申请中的一种。除此之外,辩护律师在案件侦查阶段还能为被告人提供其他方面的法律援助,如协助被告人进行申诉、向公安机关了解案件进展情况、安排与被告人的会面以及解答被告人及其亲属的法律疑问等。当辩护律师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时,需向司法机关递交书面的取保候审申请书,并由司法机关在收到申请后的七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办理取保候审的决定。若司法机关批准了该申请,则应签发取保候审决定书及执行取保候审通知书。待被告人按照要求缴纳保证金或提供保证人后,即可正式获得取保候审的资格。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第四十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