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通常情况下,律师与当事人会面的时间并无严格规定,而是取决于双方之间事先的约定及会面的具体性质。若是首次会面,律师或许需要投入较多时间来全面理解案件的事实状况、详细剖析案情并规划相应的法律策略。而若是接下来的定期会面,则可能将重点集中在案件的进展情况和近期的法律行动之上。总之,律师与当事人均可根据案件的复杂性及其推进情况来灵活安排会面的时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三条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有权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律师持前款规定的人犯辩护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可以会见人犯,向人犯了解有关案情或者向有关的证人、鉴定人、被害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也可以与羁押该人犯的机关通信。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
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同在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或者监视居住执行机关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