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犯罪嫌疑人与法官之间的会面并不被允许,他们只能与其代理律师进行交流沟通。在这种情形下,辩护律师在探视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时,有权了解案件相关信息,包括案情细节、法律咨询等诸多方面;
同时,自案件正式提交给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还享有权利向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核实相关证据。
值得一提的是,辩护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时,其会谈过程将不会受到任何形式的监听监视。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