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律师与涉嫌刑事犯罪的被告人进行会面的过程中,往往需要遵循以下必要的程序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1.首先要出示律师本人持有的执业证书及其复印件作为合法身份凭证。
2.其次,必须提交由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或者是法律援助机构开具的公函,以明确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代理关系。
3.此外,还需向办案单位提供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证明资料,例如身份证的复印件等。
4.同时,为了更好地了解案件情况,律师还应准备好与案件相关的法律文件副本,例如逮捕令、起诉状等。
5.最后,根据相关规定,律师在会见前应当获得侦查机关或法院发出的会见通知书或者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