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刑事拘留乃是公安机关于违法行为涉嫌者所采纳之严格手段,并非经过传唤方式得以施行。对于那些需要嫌犯或目击证人协助调查、然而却又无法自主前来投案的状况,常采用强迫性的传唤方式;然而刑事拘留一般在掌握确凿证据显示涉嫌犯罪并可能逃离现场之时方才实施。两者性质截然相异,因此并不能互相取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