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无论是哪一种情况,辩护律师均须持有有效的律师执业证书、所属律所开具之证明以及授权委托书或由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公函,方能请求与在押人员进行会面。而看守所则有义务在收到上述申请后,尽快为其安排会面事宜。
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公安机关预审部门应设立专门的律师接待室。对于不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办案机关应当在律师提出会见要求之后的48小时之内,妥善安排律师与其会面。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