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取证工作的最长时限为30天,随后将相关资料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核,由检察机关在七日内给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因此,在经过这37天的核实与审批之后,才能正式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这37天的计算方式并非固定不变,根据不同情况,刑事拘留的期限可能会延长到10天或14天,而37天仅是其中的一种常见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