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自犯罪嫌疑人首次接受法律事务询问或执行特定强制性程序当日起,专职律师便有权与其进行单独会面。
然而,若律师决定在起诉调查阶段会晤相关嫌疑人,通常需获得批准方能成行,但在此过程中,公权力机关将指派专业人员陪同参与,且此阶段的会面次数通常限定为两次,每次持续约半个小时左右。
至于在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律师无需获得额外批准即可与嫌疑人会面,且次数不设上限,只需遵循看守所的工作时间安排即可。然而,对于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恐怖主义活动以及特别严重贿赂等罪案的情况,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欲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必须事先征得侦查机关的许可方可进行。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