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处理盗窃罪的诉讼案件中,所使用的证据种类繁多,主要包含了现场勘察记录、物证(例如失窃物品、监控录像等)、被害者的陈述、目击者的证言、对嫌疑犯的自白以及辩护、指纹、脱氧核糖核酸(DNA)等生物学证据,以及有关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等各项以展现犯罪动机及行为方式的证据。所有这些证据都必须经过细致的整合归纳,构成一条紧密的证据链,全面而准确地证实嫌犯确实存在进行盗窃的行为,并且其主观上也具备犯罪意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