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犯罪嫌疑人在遭受刑事拘留之术满37日时,不论是否得到了人民检察院的批准逮捕令证,都必须解除刑事拘留措施。
然而,这种情况并不被称为撤销拘留。
依据国家相关法规,警方有义务在对确认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调查后的最长期限内,即30个自然日内,将其提交至人民检察院申请批准逮捕。而作为监督机构,人民检察院需要在7个自然日内作出决定。若并未批准逮捕,应选择将犯罪嫌疑人力释放或者改换其他形式的强制管理措施。
此外,若在拘留期限内证实此案情无需拘留,应当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同时开具释放证明书给予其明确身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