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通常情况下,刑事拘留的期限为三日,如遇特殊状况,可适当予以延长,最多可达四日。
然而,针对那些流窜作案、屡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等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其拘留期限则可延长至三十日。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对被拘留者进行逮捕,那么他们应在拘留后的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申请。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这一期限还可再延长一日至四日,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