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如何举证审讯前遭到的非法诱供问题及此时尚未开始录像的情况:
1.首先,应当申请调阅原始笔录并进行仔细核查,确认在案发当时的记录,观察其间是否存在矛盾之处或可能被诱导的痕迹。
2.其次,可以尝试检索诱供发生时的监控视频资料,查看是否有录制到相关的谈话内容,从而进一步证实诱供行为的真实性。
3.若有证人在场目击了诱供过程,可依法传唤其出庭作证,但需注意证人必须具备足够的证据能力,且其证言必须具备可信度和完整性。
4.此外,还可以调查诱供实施者是否曾在医院接受治疗,以及是否有相关的检查报告等证据能够证明其遭受过刑讯逼供。
5.同时,也可以调取诱供者与办案人员之间的通话记录、聊天信息等,从中寻找可能存在的相关证据线索。
6.最后,申请查阅案件档案,了解诱供过程中的详细记录,以便判断其中是否存在任何可能暗示诱导供词的迹象。
7.如有必要,还可以请求法医学家或心理学专家对诱供者进行全面评估,以确定其供词是否因精神压力过大而出现异常。
8.在举证过程中,务必确保提供充足的证据链条,所有证据的来源都必须清晰明确,证明材料也必须完整无缺。
9.一旦发现确实存在非法诱供的证据,应立即提出申诉,要求撤销该证据,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追责。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