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法律程序中,37天的刑事拘留并不代表已经判定有罪,它仅仅作为公安机关和检察院为了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工作而对潜在嫌疑人采取的强制性手段而已。而最终是否构成犯罪,则需由人民法院通过严谨的审理过程并根据相关证据做出公正的裁决来确认。因此可以明确地说,刑事拘留的时间长度,与其未来是否会面临定罪量刑之间并无直接关联性。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