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刑事拘留这一措施并非一定预示着将会受到逮捕之刑罚。拘留,系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在紧急情况之下,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逃避刑事调查或法庭审理,依照法律规定对其实施的强制性措施。而逮捕,则是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及人民法院为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试图逃脱侦查或审判,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所采取的强制性措施。在实践操作过程中,公安机关在实施拘留之后,会对被拘留者进行深入细致的审查,若发现被拘留者涉嫌犯罪,并且可能面临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同时具备逮捕必要性的话,便可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请求批准逮捕。若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那么被拘留者将被正式逮捕,并展开更为深入的侦查工作。反之,若人民检察院未批准逮捕,公安机关有权变更强制措施,例如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式,或者直接释放被拘留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