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取保候审阶段是否被实施监控,具体情况需视乎办案机构的需求而定,无法简单地下结论。
然而,被采取此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应严格遵守如下规定:
首先,未经执法机构许可,禁止擅自离开其现居住所在之市、县区域;
其次,若个人住址、工作单位及联络方式有所变更,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执行机构进行汇报;
再次,在接到传唤时,务必及时出庭;
此外,严禁以任何手段干扰证人作证行为;
最后,不得销毁、篡改证据或串通口供。
同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有权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要求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多项规定:例如,禁止进入特定场所;限制与特定人员会面或通讯;禁止从事特定活动;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上缴至执行机构保管。对于违反上述两项规定的被取保候审者,已缴纳保证金的,可依法没收部分或全部保证金,并依据情节轻重,分别责令其书面检讨、重新缴纳保证金、提供担保人,或者采取监视居住、逮捕等措施。如有必要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且需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