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相关规定,警务协助人员的招聘事宜,必须由县级(含)以上行政区域内的公安机关,在与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充分协商后,共同组织实施;或者由县级(含)以上行政区域内的公安机关,依据已经获得批准的用人计划,独立组织实施。
此外,该规定还对警务协助人员应具备的基本素质提出了具体要求,并明确指出,曾受到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存在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等情况的人员,均不得从事警务协助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警察: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第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警务辅助人员:
(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尚未查清的;
(二)曾因违法行为,被给予行政拘留、收容教养、强制戒毒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治安行政处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