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患有精神类病症或突发性传染疾病,又或者存在其他严重健康问题以致在关押期间存在生命安全隐患以及无法独立自主生活的情况下,但必须排除罪行极其严重且难于监管从而妨碍社会稳定与安全这一极端情况,是可以考虑不予执行监禁刑罚而采取其他刑事强制措施进行监管和矫治的。
法律依据:
《看守所条例》第九条
看守所收押人犯,须凭送押机关持有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签发的逮捕证、刑事拘留证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改造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押解人犯临时寄押的证明文书。
没有上述凭证,或者凭证的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不予收押。
《看守所条例》第十条
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
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