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作为辩护律师,在要求与在押人员会面时,需持有由相关部门颁发的律师执业证书以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文件及委托书,或者是经法律援助机构核发的法律援助公函。看守所则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为该辩护律师安排会见事宜。
2.在案件进入审查起诉环节后,辩护律师有权利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此时,辩护律师除需提供前述提及的“三证”之外,还需要向看守所出示起诉意见书的复印件。
3.在案件步入审判程序之后,辩护律师会见到庭审中的被告人时,除了需要提供“三证”之外,还应向看守所出示起诉书副本或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的裁判文书。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