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自犯罪嫌疑人接受侦查机关的首次审讯或处于警方强制措施范围内开始算起,受委派的律师应享有权利与该名犯罪嫌疑人及被告进行会面交流,并且有机会了解到相关案件的详细信息。
此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辩护律师持有由律师协会颁发的执业证书,以及来自律师事务所开具的身份证明与正式委托书,或是国家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公函请求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会面时,看守所必须尽快为其安排会面事宜,最晚不得超过四十八个小时。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