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某些情况下,公安机关有权拒绝律师查阅和会见当事人,直至不影响调查取证的情况发生后,方可再次提出查阅和会见当事人的要求。而所谓“不影响调查取证的情况”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可能破坏或篡改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串通口供的行为;可能导致犯罪嫌疑人自残、自杀或逃逸的行为;可能引发同案犯逃避或阻碍调查的行为;以及犯罪嫌疑人的亲属与犯罪活动存在关联的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不许可会见的,应当书面通知辩护律师,并说明理由。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形消失后,公安机关应当许可会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有碍侦查”:
(一)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二)可能引起犯罪嫌疑人自残、自杀或者逃跑的;
(三)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碍侦查的;
(四)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与犯罪有牵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