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公安机关在调查中遇到现行罪犯或涉嫌严重罪行者,符合以下任一情况时,有权先将其进行拘留:
第一,该嫌疑人正在实施犯罪行为,或者预先准备犯罪活动且在实施过程中立即被识别出来;
第二,遭到受害人或者现场目击证人指控其犯有罪行;
第三,在其住所或经常出入场所发现了与犯罪行为相关的关键证据;
第四,案件发生后,犯罪嫌疑人企图自杀、逃离犯罪现场,或者成功逃脱;
第五,具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通其他嫌疑人进行虚假陈述的可能性;
第六,无法提供真实姓名和住址等个人信息,身份难以确定;
第七,存在流窜作案、多次作案、团伙作案等重大犯罪嫌疑。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