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刑事拘留措施实施后的三天内,人民检察院有权作出批捕决定;若需延长办理时间,则最长可至三十七日。批准逮捕一词,意即人民检察院批准了公安机关提出的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申请。
2、当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察觉到有必要对某位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时,应依法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同时整理并提交与案件资料和证据有关的所有材料给人民检察院仔细审阅及批准。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