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被告已被判决入狱服刑之后,取保候审这一制度便不再具有现实意义及可行性。取保候审乃是刑事诉讼程序中所实施的一种强制性手段,主要用于防止嫌犯或被告逃避警方调查、法院起诉以及庭审等流程。此项措施通常适用于尚未被正式逮捕并收监的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身上,以确保他们能够积极履行法律义务,按时出庭受审。
然而,一旦被告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开始执行,他们将必须进入监狱系统内接受惩罚,这样一来,取保候审的初衷也随即失去原有的意义。因此,可以得出结论,在判刑定罪之后,取保候审自然也就无法产生任何实质性的效果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