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拘留人员在受到行政拘留的情形下,具备聘请律师的权利。当该人员决定委托律师会见时,其所指定的律师需携带有效身份证件、以及自己的执业证书,同时还需要提供所在律师事务所开具的授权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
在这种情况下,该被拘留人所委托的律师会见其本人的次数与会面时间没有过多的限制,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会见时间应选择在正常的工作日内进行。
法律依据:
《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
会见被拘留人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
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师会见被拘留人还应当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拘留所民警应当查验会见人员的有关证件、凭证,填写会见被拘留人登记表,及时予以安排。
会见被拘留人应当在拘留所规定的时间、区域进行,并遵守拘留所会见管理规定。
被拘留人会见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每次会见的人数不超过3人,会见时间不超过30分钟。
有特殊情况要求在非会见日会见或者增加会见次数、人数和时间的,应当经拘留所领导批准。
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师会见被拘留人不受次数和时间的限制,但应当在正常工作时间进行。
对违反会见管理规定的,拘留所可以予以警告或者责令停止会见。
会见结束后,拘留所应当对被拘留人进行人身检查后送回拘室。
经被拘留人或者其亲友申请,有条件的拘留所可以安排被拘留人进行远程视频会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