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经适当授权后,辩护律师可凭自身持有的律师执业证书、所属律所出具的相关证明以及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或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公函,向看守所提出会面申请,并且看守所将依据相关规定,及时为辩护律师安排会见事宜。
当案件进入审查起诉环节时,作为辩护律师,在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进行会面交流时,除了需向看守所提交上述提到的“三证”材料外,还需向其展示起诉意见书的复印件。
当案件进入审判环节时,同样身为辩护律师,在与在押的被告人进行会面交流时,除了需向看守所提交上述提到的“三证”材料外,还需向其展示起诉书副本或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